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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这个陈山河案,”周法官指了指桌上的卷宗,“你重点看一下经济犯罪部分,尤其是涉及那个‘吴先生’及其关联公司的所有资金往来、合同文件。还有,北林方面在侦查阶段,对‘吴先生’这个人的调查,到了哪一步?为什幺没有更深入的结论?把这些情况梳理一下,给我一份报告。”
“是,周法官。”年轻助理领命而去。
高院的审理,主要是书面审。合议庭成员需要独立、仔细地审阅全部卷宗,包括一审的庭审笔录、证据材料、辩护意见、判决理由,以及上诉方和检察机关的抗诉或答辩意见。他们不会像一审那样进行大规模的法庭调查,而是围绕上诉理由,重点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,证据是否确实、充分,定罪量刑是否适当,审判程序是否合法。
接下来的几天,周法官和他的合议庭成员们,几乎埋首于浩如烟海的卷宗之中。他们重新审视每一份关键证据,推敲每一个法律适用点。
针对赵红梅上诉状中提到的“被利用”情节,周法官特别关注了以下几个方面:
1. 商贸城项目的起源与吴先生的介入: 仔细审查了陈山河与吴先生方面最初的接触记录、合作协议。发现协议条款存在明显不对等,吴先生方面实际出资远低于承诺,且通过复杂的金融手段,将大部分风险转移给了陈山河的山河集团。
2. 非法融资的推动力: 重新梳理了非法融资的决策过程。有证据显示,在陈山河对融资规模有所犹豫时,是吴先生方面派来的“顾问”,极力鼓吹项目的广阔前景和融资的“必要性”,甚至暗示可以提供“隐性担保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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