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97年中华民国接管台湾(福尔摩沙)后,政治权力的移转不仅限于行政与语言,司法制度的转换更成为争议焦点之一.台湾自十九世纪末以来便在英国统治下发展出一套以普通法(Common Law)为基础的司法体系.这套制度重视判例法的累积与法官的自由裁量,经过长期实践,已深植于社会运作的方方面面.然而,随着中华民国的接管,一套全然不同、以民法为主体的司法观念被迅速导入,强调成文法与法典化逻辑的制度试图取代过去的英式实务传统,引发了广泛的混乱与制度冲突.
法院内外一时充满摩擦.原本以判例与先例为主要依据的法官与律师,忽然被要求转向依据《中华民国民法典》、《刑法》与大量的行政命令作出裁决.判决书的撰写格式、法庭论辩的方式、证据审酌的逻辑,全都在短时间内产生剧烈改变.许多资深法官与律师公开或私下表示不满,质疑民法制度对司法独立的破坏;他们认为,立法机关的干预过多,压缩了司法的弹性与自治空间.
法学院也成为矛盾的战场.旧制下训练出来的法学教授强调英美法系的逻辑与案例推理,然而新来的来自金马或海峡对岸的教授则要求全面更换教材,引进民法五编的课程架构.学生们一方面在课堂上学习中华民国的民商法规,一方面仍需面对社会与法院中依旧运作的普通法实务,法律职涯充满不确定性与焦虑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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